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法律上有规定申请笔迹鉴定时间吗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3月26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李卓恒,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法律上有规定申请笔迹鉴定时间吗



一、法律上有规定申请笔迹鉴定时间吗


申请笔迹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号,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 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所以,笔迹鉴定也不是在诉讼活动的每一个阶段都能提出来的,例如被告在庭审阶段递交了关于笔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告可结合情况申请对该份笔记的真假作司法鉴定。因此,无论是笔迹鉴定还是其他的鉴定活动,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


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


针对发问方的上述质疑,鉴定人具体答辩应对策略如下:


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根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如鉴定委托单位,受理该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或经受理法院批准,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了解发问方对鉴定的质疑内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


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不卑不亢,答辩时要论证全面,以全驳偏。在庭审中鉴定人应对正确的鉴定意见采用通俗的语言适当展开,使庭审中双方能够接纳;同时针对发问方以点带面之处,采用以全驳偏的方式攻其偏谬和漏洞。对于不能回避的问题,原则问题态度明朗,坚硬、果断,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鉴定意见论证;该回避的问题回避,该反驳的问题也不要客气。


三是使用逻辑语言,攻其矛盾之处,环环相扣。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平时就掌握一些辩论技巧,提高综合素质。回答质疑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鉴定无关的内容不予回答;庭审中如有多人多种鉴定意见,质证时不必对他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四是原则问题不让,枝节问题不辩。如在枝节问题上出现了失误,对方久问不止,应及时向合议庭提出反对意见,提醒对方回到原则问题上来。只要不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问题,就不去辩论。


五是充分利用反对权,争取审判人员、鉴定有利方当事人及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支持。凡与本案鉴定无关或枝节性的问题,或者当发问方使用诱导性语言时,应及时提出反对请求。


六是对于确属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鉴定失误或错误,要勇于面对。该补充鉴定内容的,要及时同意补充有关鉴定内容,并认真做好补充鉴定工作;该重新鉴定的内容,尤其在鉴定人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时,要主动承认鉴定失误或错误,正确对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之后,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只不过审判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另外,司法鉴定人员在出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费用,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Tags: 法律上有规定申请笔迹鉴定时间吗,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犯罪分子用枪打死人要赔钱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 2.笔迹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司法笔迹鉴定流程花费多长时间?
  • 3.协议书原件丢失笔迹鉴定的程序是什么?笔迹鉴定时间法规是什么
  • 4.胳膊肘司法鉴定要多少钱?笔迹鉴定申请的依据是什么?
  • 5.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贵阳地区是怎样的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收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