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广西女主播电台FM970邀请,蒋爱兵律师作为常驻律师嘉宾与970合作,共同打造《离婚律师》专栏,为深陷婚姻家庭纠纷的咨询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01
2022-08-31期
未婚怀孕流产,
可以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小林是一名公务员,她说几个月前经别人介绍认识了男朋友小王,双方一见钟情,很快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没过多久小林意外怀孕了,小王认为双方还年轻,应当拼事业,不着急结婚,所以要求小林把孩子打掉。小林认为自己已经27岁,适合结婚生子了,所以双方意见不合,为此大吵一架闹分手了。之后小林不愿意去做流产手术,小王明确告诉小林一定要把孩子打掉,如果她一意孤行要把孩子生下来,他是不会负责的。小林现在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她一直很矛盾,总是在犹豫要不要去把孩子打掉。
主持人
蒋律师,咨询人小林现在她想知道:如果她坚持把孩子生出来,对方要不要负责任?
蒋律师
如果小林坚持把孩子生出来,根据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小林需要保存证据去证明这个是男方的孩子,待孩子生出来后男方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
小林还想知道如果她把孩子打掉,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蒋律师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相关规定,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的,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行为的一个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假设已婚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致使女方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并且导致怀孕及流产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小林如果是正常恋爱的话,虽然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可以要求男方承担人流手术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婚前同居的情形已经比较普遍,与此同时也要温馨提醒女性朋友要注意保护好自己,流产对女性的身体与心态造成的损害是很难逆转的,男性朋友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做好迎接新生命的条件下,还是需要慎重处事,以免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
02
2022-09-02期
全职妈妈离婚可以争孩子抚养权吗?
陈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女,现在已经4岁了。陈女士从2019年开始,就为了照顾孩子辞职在家。两个人刚结婚时,为了能多点收入,将公公婆婆提供给他们的婚房出租,陈女士和女儿一直在娘家居住,李先生由于工作原因,平时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只有周末会从钦州回到南宁与她们母女俩团聚。但由于李先生性格暴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和陈女士发生争吵,同时对陈女士的父母也出言不逊,并经常口头提出离婚,但是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没有离成婚。
主持人
请问蒋律师,对于陈女士没有工作收入,争得子女抚养权的概率大吗?
蒋律师
其实呢,各方的收入情况并不是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抚养权判归女方,2岁以上不满8岁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8周岁以上的就会征求孩子的意愿。
本案中,陈女士的女儿属于已满2岁不满8岁的范畴,所以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孩子跟哪一方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陈女士为了照顾孩子辞职在家,而李先生则是每周才能与孩子见上一面,那么陈女士肯定是陪伴孩子更多的一方,考虑到小孩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及其与母亲已建立的牢固感情基础,女儿跟随陈女士生活是更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也就是说,如果起诉的话,陈女士获得女儿抚养权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主持人
那么请问蒋律师,虽然说陈女士大概率能够得到抚养权,那没有收入的她,该如何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呢?
蒋律师
我们说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即便是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也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所以陈女士这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主持人
我国法律对抚养费的金额有具体的规定吗?
蒋律师
抚养费给多少,首先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收入情况来进行裁判,一般不超过当事人月收入的30%。
03
2022-09-05期
离婚后的承诺书有没有效?
方女士与梁先生在2014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俩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随父亲生活,并承担其抚养费;梁先生补偿方女士人民币10万元,每年支付1万。但是梁先生一直都没有向方女士支付这10万元。
2019年6月,梁先生就给方女士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是:“本人梁某与方于2014年3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补偿方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在作出本承诺书之前本人分文未支付过,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于2020年6月31日前一次性向方某支付清30万元;2.若逾期支付上述的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承担年利率10%的利息;3.原离婚协议补偿协议作废”。
在作出承诺书之后,梁先生仍然一直未支付相关钱款。
主持人
蒋律师,请问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蒋律师
当然是有的,这可以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合法有效的。
主持人
那么现在梁先生后面写给方女士的承诺书中的金额与离婚协议的金额不一致,要以哪个为准呢?
蒋律师
梁先生在承诺书中对于30万元款项的支付应视为他们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这个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应该以承诺书中的金额为准。
主持人
我们看到在承诺书中,双方还对逾期支付约定了违约责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吗?方女士是否可以按照承诺书中的内容向梁先生主张10%的利息呢?
蒋律师
是的,即便是离婚协议,也是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而且方女士主张10%的违约金,也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当然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所以方女士除了可以向梁先生主张支付30万以外,还可以向梁先生主张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其实际付清30万之日的违约金。
夫妻离婚,好聚好散不枉相识一场,既然作出了承诺,就应该按约履行,也能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如果有什么难处,建议梁先生及时与方女士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