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孕期丈夫出轨,还导致第三者怀孕,
该怎么办?
林女士的女儿才9个月大,但是前段时间她突然发现,自己的丈夫张先生居然在她怀孕期间出轨了,其与第三者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还导致第三者怀孕了,这让林女士非常不能接受。不仅如此,孩子出生后,张先生就经常和林女士因为各种生活琐事争吵,对林女士和孩子漠不关心,林女士的公公婆婆也经常对林女士恶语相向。所以林女士感觉非常痛苦,想要离婚。
主持人
蒋律师,女方在分娩后也就是生完孩子一年内,是否能提起离婚诉讼呢?
蒋律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果林女士提出离婚,不受怀孕分娩等时间的限制。
主持人
请问林女士可以如何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呢?
蒋律师
可以拍摄男方手机上与第三者往来的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转账、红包记录,可以搜集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在婚外情刚被发现,男方尚且没有太多防备时,这个时候和男方进行对质,男方承认婚外情的录音或者表示绝不再犯的“保证书”“悔过书”也是很有价值的。不过,不要以非法的方式去录音录像、调开房记录、请私家侦探,这些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无法作为合法证据被采用,还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
那对于丈夫出轨的这种情况,林女士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吗?
蒋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林女士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致第三人怀孕,该事实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的,属于重大过错行为,林女士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男方有出轨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注意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固定证据,这样才能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在某一段婚姻中遭受到了伤害的女性朋友,都能够勇敢坚强,跨过这道坎,后面的生活会更加美好。
02
妻子患病,丈夫不想治怎么办?
2008年,陈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但是一直没有孩子。2014年初,陈女士患上了严重的肾病,治疗花费了不少钱,丈夫王先生也支付了一些治疗费。当时,夫妻两人的感情还比较好。不过,因为生病,花费很大,而且治疗时间长,丈夫王先生对陈女士的感情越来越淡。陈女士之后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花费了约40万元,都是其父母亲友支付的。术后她还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 ,但是这些费用丈夫王先生都没有出过。丈夫王先生也多次提出离婚,陈女士觉得勉强在一起,大家都不幸福,但是如果离婚了她自己的生活可能更没有保障,陈女士应该怎么办呢?
主持人
蒋律师,那么长时间以来陈女士的治疗费,王先生有义务支付吗?如果两人离婚,对于之前产生的治疗费,陈女士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吗?
蒋律师
对于陈女士的治疗费,王先生有义务支付。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夫妻一方患有疾病的时候,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其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的,患病一方有权诉讼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另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患病一方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置。所以如果离婚,陈女士也是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治疗费的。
此外,法律明确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会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
离婚后产生的治疗费,王先生有义务支付吗?
蒋律师
王先生对陈女士的扶养义务随离婚消除,所以不再有义务支付。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陈女士可向王先生提出补偿协议。
虽然有句俗话叫: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了很多,夫妻一方患病 ,另一方不离不弃,共渡难关的案例。况且,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我们也相信,只要夫妻同心,很多难关就一定能挺过去。
03
分手费要不要给?
王女士和前男友陈先生恋爱2年后分手了,分手后陈先生向王女士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欠条出具后,经王女士多次催要,前男友都一直没有还款还声称,这是“分手费”,不应该还。而据王女士说,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台汽车,车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这张欠条其实是分手时双方对汽车的归属和补偿进行协商后签订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主持人
蒋律师,有的情侣分手,双方会以《分手协议书》等形式约定的“分手费”,请问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分手费”一说呢?
蒋律师
“分手费”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
主持人
如果约定了“分手费”,要求对方予以支付,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蒋律师
情侣之间在分手时约定“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的,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但是“分手费”于法无据,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索要单纯的“分手费”的话,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主持人
那如何判断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分手费”是单纯的感情补偿费还是财产分割协议?
蒋律师
那就需要注意探究“分手费”背后的法律关系。如果事实的确如王女士所说,那么需要王女士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的事实,分手后双方关于车辆归属及补偿进行过协商,从而证实陈先生出具的欠条并不是单纯的分手费或者补偿费,而是分割恋爱期间共同财产后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折价补偿,这样的话,这份协议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恋爱分手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欠条名为分手费,实为债权债务纠纷,那么主张债权的一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