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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新村杀人碎尸案"二审开庭 故意或过失杀人引激辩

2017年5月11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庭审现场。

  正义网安徽5月24日电( 吴贻伙)安徽合肥市民较为关注的该市“蜀山新村杀人碎尸案”,今天上午在安徽省高级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引人瞩目的是,安徽省高级法院不仅将此庭作为正在举行的全省初任法官培训班的观摩庭,还作为案件评查庭,该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悉数参加评议。中国法院网则全程图文直播。与之相对应的是,此案是定性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控辩双方共进行了三轮辩论。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此案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继伦被带入法庭后,审判员宣读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2岁的被告人王继伦与年仅24岁的被害人陈某系旧识,案发前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因王继伦的多次邀请,2011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来到王继伦的住处合肥市蜀山新村37幢304室。后双方因纠纷在房间内发生争执和打斗,王继伦用手扼住陈某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王继伦使用剪刀和单刃尖刀将被害人陈某的尸体予以分解,并用塑料袋分装尸块,于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车进行运载,沿途抛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长江西路、安庆路、花园街、寿春路等路边垃圾桶内。次日晚,王继伦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抛尸匿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继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予以没收;判处王继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王继伦不服,以自己没有剥夺陈某生命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

  庭审中法庭调查之后,控辩双方围绕“上诉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被害人在案件发生的起因上是否有过错”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受安徽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员荚恒武发表出庭意见时指出,上诉人王继伦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竟采取扼颈之手段致一人死亡,并分尸、抛尸,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一审判决在事实、证据和定性上并无不当,判处其死刑亦无不妥。关于案件起因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加以印证,只有上诉人的一面之词,所以不能认定。上诉人的辩护人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继伦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王继伦是受到被害人的敲诈及为防止丑行败露而实施了犯罪。王继伦也辩解自己不是故意而是过失,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喊叫才掐其脖子,没有想要把她掐死。

  “本案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令人震惊,备受社会关注,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不仅剥夺了一条正值青春年华的生命,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无法弥合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而且导致一定范围内人心惶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也引起了广大群众和一些新闻媒体的关注……上诉人王继伦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并不是偶然的,道德的沦丧和法律观念的淡漠是最本质的内在原因。”出庭检察员荚恒武当庭就此案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根源的阐述引起上百名旁听人员的共鸣。

  庭审于上午11点钟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出庭检察员的总体表现可圈可点。”安徽省高级法院的一名旁听人员说。现场采访的安徽一家媒体的也评价道,省检察院的检察员出庭水平就是不一样。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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