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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用于抵押贷款,构成合同诈骗获刑一年四个月

2017年6月18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租车用于抵押贷款

现年40岁的李亮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学了点手艺之后就回到丰县老家自己开了个汽车修理店。到了2012年,他见生意逐渐冷清,便关了店铺。生意虽然没了,可还有账目压得他喘不过气,既有别人欠他的修车钱尚未归还,也有他为了生意周转向他人借的债。所以虽然店关了,可他还每天在外奔波。为了出行便利,他还专门到秦军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并签署了租赁协议。可开车跑了几天,账没有要回来多少,债主催要欠款的电话却是一天好几个的打来。无奈之下,李亮又找他人借钱还债,但对方提出需要抵押才可以借钱。这时,李亮灵机一动,把租来的车抵押给了对方,拿着借来的钱还了一部分债。其后,李亮又用相似的方式,骗取他人车辆后用于抵押,借来钱后偿还债务。

直到秦军与李亮失去联系,并发现租给他的车被其用于抵押贷款,李亮的犯罪行为才败露。

构成合同诈骗获刑一年四个月

经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李亮以租车名义先后骗取秦军等人轿车后抵押贷款、偿还欠款,被骗取的车辆共价值人民币49000元。另查明,李亮已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李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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