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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解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7年8月20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念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修改前后对比

  1、修正前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 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修正后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修正后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单位触犯此罪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单位较自然人具有更明显的经济、技术优势,一般情况下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自然人犯本罪更大。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乃《刑法修正案修正案(九)》新创设。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个领域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所谓“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分为两种行为类型:一是没有访问权限的人通过窃取登录口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第二种是有访问权限的人越权进入其他领域,即拥有系统部分领域访 问权限的人超越自己的访问权限,进入该系统中其他没有访问权限的领域。对于第一种行为而言,行为人盗用管理员账户密码也有多种方式,例如,通过破解计算机的保护措施获取登录口令;通过木马程序,绕过计算机支全保护系统登录计算机等。对于第二种行为而言,合法用户可以修改自身某些访问控制信息,系统无法判断这种操作是用户主动进行的还是木,从而获取进入计算机无权访问的领域。

  四、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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