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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判死刑? 江苏高法统一标准引起争议

2018年2月14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一段时期以来,就全国而言,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好像各省有不同的法律。最受诟病的莫过贪污受贿案件了,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引起人们不解。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
  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期徒刑又分10年~20年之间各不相等。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15年?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此前,法律界曾流行过这样一个约定俗成:贪污1万元判1年,10万判10年,多1万加1年。几年前,记者认识的一位领导贪了13万元,果然被判了13年。
  其实,这一所谓内部约定并不存在,它在逻辑上存在明显漏洞。现在贪官贪污的数额越来越成为天文数字,刑法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与之对应的刑期。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贪官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呢?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17日,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贪污人民币5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余元,不明来源财产人民币1901万余元)。
  “贪多少判死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江苏制定这个量刑规则,其目的就是统一量刑尺度,力图使案件基本事实相似的被告人领到的量刑结果大致平衡,不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判决结果相差太大,确保司法公正,也是还被告人一个心服口服。
  反方声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能规定贪污多少判死刑
  但有关法律人士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则,并未涉及到具体的罪种,可能立法精神确实想破解类似“贪污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但从其内容看,毫不涉及这样的问题。事实上,《规则》无法甚至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
  比如,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判死刑。但什么样的情节算“特别严重”?是数额巨大?拒不交待?赃款无法追回?还是贪污的是救灾款扶贫款这样的救命钱?熟知我国法律的人士说,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标准全在当案法官的心里,依赖法官(更多的是众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的分析、理解和判断。这就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少法律工作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肯定。他们说,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案案皆不同。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各国法律都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了充分的规定,即源于同一道理。如果用量刑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
  正方声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该限制或制约
  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事实上,确有极少数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腐败案。比如,贪污受贿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应该判20年的,却就低不就高,就松不就严,判了15年乃至10年。一些犯罪,应该判实刑,却判了缓刑等。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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