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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具体是什么?

2021年4月1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李卓恒,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看待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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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是法官进行裁判的重要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当事人陈述是最直接的证据,但对当事人陈述有很多不同观点,今天,笔者想跟大家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是什么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 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当事人陈述有四个特点:

(1) 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而当事人可能具有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

当事人一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倾向性 ;

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体现在当事人陈述的不同内容和不同功能上 ;

当事人陈述的调查方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略有不同。前者采用独立的调查方法 ; 而后者则采用和调查证人一样的调查方法

三、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的争论

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历来备受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西方传统理论认为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一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他们的诉讼地位,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缺乏可靠性,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而应视为证明的对象,二是要求当事人陈述与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未免强人所难,三是因为没有人能为自己的案件作证。

第二种观点是我国现行立法则认为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我国立法者认为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它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陈述较之其他诉讼参与者不仅全面,也更深刻,并且当事人涉讼后一般都希望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因而一般能够作到实事求是的陈述。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立法采纳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是因为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审判人员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这里必须注意当事人和证人不同,当事人不负有必须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 71 条第 2 款规定 :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种观点是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端赖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些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有些不能作为证据。英美法系的一贯做法,大陆法系在 20 世纪 30 年代,德国 1933 年民事诉讼法以后,就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在现代司法中,当事人陈述一种证据种类已经越来越不符合要求,在证据制度中,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种类,当事人主张则是证明对象,让当事人用自己的陈述去证明自己的主张,会导致大量虚假陈述的产生使审判人员无法辨认真正的证据,也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所以笔者赞同第三种对待当事人陈述的方法,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当事人陈述,以便于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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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能够很好的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同时我国法律也在逐渐的完善和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条例,在另外一方面也彰显了程序正义价值理念。同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完善,有效的帮助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那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是什么呢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是什么呢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细则的出现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杜绝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并且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也在不断完善着自己的条例。所以建议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先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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