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强制执行
罪名分析
刑事鉴定
刑事证据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罪名分析
刑事鉴定
刑事证据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犯罪类型
自首知识
刑罚分类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拘传的相关内容
2016年6月6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一)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刑事拘留的程序规定
2.东台规范土地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工作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应遵守程序
4.你是否了解“拘留”?——你何时可能被依法临
5.拘传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