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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应遵守程序

2018年7月13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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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的格式
  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逮捕证(存根)
  (××)×字第×号
  被捕人:××× 男或女
  ××岁,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逮捕原因:
  批准机关:
  执行单位:
  执行人:
  逮捕时间:
  逮捕地点:
  羁押处所:
  填发时间:
  ××××年×月×日×时
  填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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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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