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程序

2016年6月6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事拘留的程序规定
  • 2.东台规范土地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工作
  •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应遵守程序
  • 4.你是否了解“拘留”?——你何时可能被依法临
  • 5.拘传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