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强制执行
罪名分析
刑事鉴定
刑事证据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罪名分析
刑事鉴定
刑事证据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犯罪类型
自首知识
刑罚分类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缓刑与自首的规定
2016年6月21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不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缓刑犯也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这不符合我国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缓刑犯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缓刑犯成立自首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劝说同案犯自首是否够成立功
2.怎样认定一般自首准自首 诈骗八万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3.自首量刑应考虑哪些因素 自首后被关押,进入什么程序
4.关于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是怎样的
5.刑法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自首的量刑有什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