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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取舍法 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2021年11月27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李卓恒,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比较取舍法


  比较取舍法就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的分析方法。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常见的现象,有先供后翻、时供时翻 的情况发生,给诉讼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要分析翻供理由能否采信,要对其先后供述进行对比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原始供述对犯罪的时间、地 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明确具体,且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始的供述真实性就大。如果犯罪嫌疑人原始供述抽象笼统或者矛盾,且反复性较大、前后矛盾,就 说明有虚假的可能。首先,审查分析原来的证据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如能印证翻供便不能采信;否则,翻供能得到印证,则原来证据就不能采信。其次,分析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和外部原因,从中找出哪种供述是真实的。翻供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刑讯逼供导致先供后翻;二是为了逃避罪责而推翻前供;三是因带 人受过而供述了别人的犯罪事实;四是因串供或他人通风报信而翻供。再次,通过供证分析其翻供的真实性。从案件中的“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分析,一般 情况下在“先供后证”得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性大,而从“先证后供”情况下取得的供述真实性就差。这样分析就不难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取舍了。如王 旭杀人案,到案供述其杀人时戴有手套,杀人后从院墙东北角沿小树出去的,经检查小树上有血且树皮上有纤维,故其供述其杀人的情况是真实的。







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但在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未对死刑复核作期限规定,致使死刑复核时间过长,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是不利于及时打击和惩治犯罪。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死刑复核一般为四五个月,有的达半年之久,长达八九个月也不鲜见。死刑复核时间过长,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是不利于证据保全。如果复核的时间过长,一些在进入复核程序之前调取不全或未调取的证据,因时过境迁,易出现毁损、灭失及证人无法查找等情况,给重新查明案情造成极大的困难。只有规定一定的复核期限,复核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才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要求。


  三是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死刑复核时间过长,犯罪得不到及时惩治,往往会失去应有的震慑力和教育意义,不能实现应有的诉讼价值。


  四是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有依法及时获得审判结果的权利。尽管其他诉讼程序都规定了诉讼时限,但因死刑复核无法定时限,易导致此类案件不能及时结案,给被告人造成不定期的诉讼拖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亲属而言,也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是不利于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复核时间越长,监管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就越大。


  综上所述,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规定时限。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Tags: 比较取舍法,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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