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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过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该怎么办?

2021年12月12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李卓恒,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经过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该怎么办?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Tag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经过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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