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究竟有多长

2016年6月6日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nssong.com/
明确审查起诉的时限,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审查起诉的时限究竟有多长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来源: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网上追逃是否中止追诉时效 职务侵占4万元跑路了会被通缉吗
  • 2.刑事自诉程序是什么?刑事自诉原告不出庭怎么办?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过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该怎么办?
  • 4.比较取舍法 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 5.怎样正确处理与所聘请的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律师咨询业务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