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庭前审查一般是对于案件在开庭前的文字材料进行审查,这也是一个需要经过的程序,那么庭前审查是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审查的?庭前审查后需要做什么处理?
李卓恒,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防止因为进行这些工作而对案件产生预断力。
根据《法院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查程序以后,应当分别情形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即按其所讲的姓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李卓恒 广西南宁知名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案例近千件, 熟知客户所在领域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能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可使案件的解决结果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则,又能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